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函授部工作职责

在院、部首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1、认真执行上级指示、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组织拟制函授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报院部首长批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函授教学文件的起草、传阅、上呈和下发。

3、督促、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制度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教研室的教学关系,共同研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会同有关教研室制定面授、考试实施计划。

4、负责函授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5、确定函授教育经费学年度使用指标。

6、做好年度招生工作。

7、负责接待处理有关来函、来访等事宜。

第二条   函授站工作职责

1、       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的要求,安排教学活动。

2、       落实函授教育规章制度。

3、       督促检查作业,组织与保障面授、辅导、考核。

4、       办理学籍管理的有关事宜,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

第二章   教学

第三条  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和教材

函授部应将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材等学习资料及时寄发给学员。

(一)教学计划,由各专业教研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参照学院同专业相应层次培训班的教学计划拟制,于招生前一年提出,由函授部汇总上报。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培养目标、学制学历、课程设置和学期学时分配等内容。

(二)课程大纲,由有关教研室应根据上级批准的教学计划,组织任课教员拟制课程大纲和教学进度表,报函授部审批。

(三)教材、自学指导书和习题集,由相关教研室组织审定,报函授部备案。

(四)有关教研室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认真编写教材、自学指导书和习题集;选用的地方教材,必须是同专业同层次的统编教材。

第四条  教学实施

(一)自学

1、函授教育是以学员自学为主、教员面授为辅的一种在职学习形式,函授学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充分利用时间进行学习。函授学员所在单位,要按总部规定,应切实保证学员的自学时间,“平时每周不少于十八小时,其中占用工作时间8小时,学员在集中面授、实验、实习、复习考试和撰写毕业论文时需占用的工作时间,由学员所在单位给予保证。”

2、函授学员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学习。

3、在自学过程中,应做到独立思考,深入钻研,努力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书面请有关教研室教员解答。

(二)面授

1、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教员要处理好精讲与深度、广度的关系,保证面授时间。各门课程的面授和教员指导下的实验、实习总时数,不得低于同层次相应专业培训班授课总学时的30%

2、面授视情况可采取集中或分片的方式进行。

3、教研室在面授前两个月向函授部提出面授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将面授时间、地点、任课教员等有关事项通知函授学员。函授学员所在单位应切实保证学员按时参加面授。

4、有关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经验、责任性强的教员担任面授工作。任课教员事先要了解函授学员情况,根据函授学员的特点,认真备课,上好每一堂课。

5、       函授部和有关教研室要对面授全过程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辅导与答疑

1、对学员在自学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任课教员要及时通过信函或函刊给予解答。疑难问题较多、函授学员又较集中的单位,条件许可时,也可派教员前往辅导。

2、函授学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学习小组,开展学习互助活动。

(四)作业

1、       函授学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作业寄到函授部。

2、       任课教员对函授学员的作业,必须逐份认真批改,写出评语,登记作业成绩。

(五)考试

1、       考试通常为面试,考试方式通常采取笔试。

2、       考试课程采取面授一门,考试一门的方法。

(六)免修

1、       免修条件

考入我院的函授学员,入学之前,已经学过函授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军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或经过职大、电大、夜大和省高教自学考试,单课成绩合格,取得了国家或军队承认的与培训层次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

2、       免修的审批手续

函授生申请单科免修,应在入学后一次处理。应填写《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附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所盖公章复印清晰,易于辨认),挂号寄到学院函授部,经审核批准后通知函授学员本人(原件退回)。

凡职大、电大、函大、夜大和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还必须附有该“大”或该“自学考试”是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委(原教育部)同意备案和承认学历的旁证。

3、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免修

1)低于培训层次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某些课程虽然使用了相应学历版本教材,因培训要求的深度与广度不同,也不能申请免修)。

2)未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国家教委同意备案的“五大”和自学考试签发的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书。

3)其它未取得国家或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单科结业证书。

第三章   学员

第五条  招生

(一)报名参加面授的学员,必须是政治表现好,事业心强,愿为军队建设长期服务,身体健康的军队在职干部。各专业函授的学制和具体入学条件,按当年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招收函授学员,采取自愿报名,由市以上机关审查推荐,参加全军统考,由学院择优录取。

(三)符合条件者,由学院发给《录取通知书》和《函数学员入学登记表》,并附《新生入学通知》。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凡被录取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函授费。学院受到函授费后,正式注册,发给《函授学员证》和教材、自学指导书等。学员取得学籍后,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逾期不缴函授费者,不能注册,即取消入学资格。

(二)一学年内不参加面授或考试,或三个学期内不交作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凡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军队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和军队均承认学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发证书。

(四)取得本科毕业的函授学员,凡政治表现好,成绩优良,通过国家组织的四级英语统考,不超过1门课程补考后合格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五)提出退学的学员,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函授部批准,方可发给学完课程(考试合格)的单科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其它

(一)函授学员参加面授、考试等所需差旅费,按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中途停学、退学者所缴函授费一律不退。

(二)函授学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将新工作单位和通信地点及时告知学院函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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