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教育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函授教育工作条例》,为了便于统一组织好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考核

(一)考核是检查函授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函授学员都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在教学计划中规定。

(三)考试课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形式,需采取开卷形式的课程应由有关教研室提出,报函授部审批。考查课由任课教员通过考试或根据学员听课、实习和作业等情况评定成绩。

(四)考试课与考查课均采取百分制。若两门考查课不合格,算作一门考试课不及格。

(五)为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作业成绩占本课程成绩总分20%,考试成绩占80%

(六)闭卷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为2小时左右。

二、命题

(一)各课程由有关教研室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统一命题。试题需出AB卷,难易程度相当,并拟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报函授部审批。

(二)命题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适合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出应用、理解和思考性的题,少出记忆性的题,避免偏题和怪题。

(三)试题须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既突出教学重点,又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试题的难度、深度和覆盖面的要求应与在校学员的试题要求相当。

(四)题型应采取多种形式。但题意要明确,试题答案要唯一化。

(五)参与拟制或了解试题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要按照保密规定携带试卷。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三、考试的组织

(一)              有关教研室应派人会同函授站、点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              每个考场要安排一名主考,一至二名监考,主考人员由学院派出的教员担任。

(三)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不得弄虚作假。

(四)考试完毕由有关教研室组织阅卷。考试成绩核对无误,由室主任签字,于阅卷后一周内报函授部备案。

(五)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学年面授时进行。

四、考场规则

(一)              考生必须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按单人、单桌,对号入座,并将《函授学员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审查。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和参考资料。考试结束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带出考场。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得作解释、提示和暗示,试题字迹不清楚的,考生可举手询问。

(五)答卷前考生应先填写单位、姓名和学号。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在草稿上一律无效。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交卷,离开考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抄袭;不准夹带、递条、换卷等。对于违反纪律和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降成绩一等,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五、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由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从严处理。

(二)              监考人员应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确保考试按时、有序地进行。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时,应清点人数,查对考生《函授学员证》,宣布《考场规则》及考试时间,分发考卷。多余的考试卷应妥善封存,不得遗失。

(四)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不遵守《考场规则》的行为,应批评制止,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提示。不得在考场内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六)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逐一检查试卷上填写的单位、姓名和学号有无遗漏。考试结束时,应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试卷并签字,交派出教员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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