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所有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均可平等地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权时,应遵守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应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公海的水体、海床、底土及其上空的任何部分施行法权或军事有效占领。船舶在公海航行时,须悬挂国家国旗,遵守国际法和服从船旗国的管辖。军舰和专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在公海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公海法律制度具有调整国家间航海、商业和渔业活动及开发与利用公海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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