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尚武精神和军队的士气

约米尼




尽管一个国家在军事组织方面,具有极良好的规模,但是政府在同时却不培养人民的尚武精神,那么这个国家还是不会强盛的。也许像英国人,位置在一个孤岛上,有了强大的海军足以保护他们不至于受到外国人的侵略,所以一个银行家的头衔可以比军事上的勋绩更为人所尊敬。但是大陆上的国家若是染上了这种市侩的风气,那么不久就会被邻国所征服了。罗马的全盛时期,是文治武功相得益彰;到了以后罗马人却丧失这种传统的美德,不再以服兵役为光荣的义务,而把保卫国家的责任交给外籍的佣兵,于是罗马帝国的衰亡就已经无可避免了。固然强兵是富国的基础,对于工业当然也应该十分的重视,不过比起培养英勇的美德,直接增强国力的工作,这却还是居于次要的地位。一切的政策都应该符合这个观念,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面,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贾,那么这个国家的亡国,就一点都不冤枉。

提高民族尚武精神的第一个方法,就是在一切社会和公共生活方面,都应该尽量的保持军事第一的原则。第二个方法就是使那些曾为国家服役的人,对于政府的官吏职务,有优先的候补权,甚至于可以规定某些职务必须服役满多少年始准充任。近代的理论家,常常反对让军人转任文职。固然不错,有许多公职都是需要特种学术做基础,但是在平时生活中,军人的空闲时间也很多,他们也未尝不可以自修而获得这种必要的条件。

不过又有人认为这种鼓励军人转文职的办法,对于军事精神的培养,恰好会起一种作用。它会使军人不安于位,而把军职当作是一个过渡的工具。在古代有些国家规定军人从七岁起,就由国家教养,他们所受的教育就是要为军旅服务到死为止。甚至于在英国,军人还是终身职业,而俄国则规定服役期为二十五年。不过这对于职业军人而言,自属合理,但是对征召入伍的军队却又应当别论。古代罗马的法律,规定所有公职候补人都必须要有十年的服役经历,似乎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不管怎样,照我的意见,就一般的情形来说,一个国家不管它的政府采取什么形式,为了避免受到后代子孙的谴责,和国家独立受到威胁起见,提倡尚武精神,尊敬军事职业实在是一种明智的政策。

专门在民间提倡尚武精神还不够,而对于军队本身的士气,尤其应该加以激励。军队的勇气和它的军事精神完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虽然他们可以产生同样的效力但是却不应混为一谈。前者是多少含有一种暂时感情冲动的性质;而后者则比较具有永久性,不受环境的影响,它是军事制度和将领领导得法的后果,这也是任何具有远见的政府所应该经常注意的目标。军队中应该具有一种内在的纪律,一种劲气内敛的精神,而不只是注重表面上的形式。

只有这种精神才可担负重大的责任,一个军队能在失败的环境中挺立不动,其价值远高于在胜利的环境中勇敢争先。因为向敌人进攻只要有血气之勇就够了,而在一个胜利强大的敌人面前,实行困难的退却,那却是真正的英雄。所以一个良好的撤退,,也应该和伟大的胜利同样的,应该受上赏的。

平时就应该使部队习于劳苦和疲劳的生活,维持他们的朝气,使他们对于敌人永远保持着压倒的优势。换言之,就是用一切的方法来鼓励勇敢,惩罚懦弱这样就可以永远保持着高度的军事精神。

柔软无力,就是罗马兵团衰败的主要原因:那些士兵过去在非洲烈日之下作战,还一点不感到疲劳,现在在日尔曼和高卢的凉爽天气之下,却反而觉得甲胄是太重了;所以罗马帝国的末日也就快到了。

在提高自己的士气时,对于敌方的力量却也不要过份的轻视,因为这可能会养成部队的轻敌观念,而且假使将来一旦遭遇到坚强的阻力,马上士气就会受着很大的打击。拿破仑在耶纳之战以前,向部队训话时,他一方面称赞鲁士骑兵的英勇,但是另一方面却提出诺言,说他们决非法军的对手。

军官和士兵都应该严防部队发生突然的恐怖现象。假使部队的纪律不够严明,或者是他们没有认清秩序就是维持安全的惟一保障,那么即令是最勇敢的军队也一样可以发生这种恐怖的现象。当军队发生了这种现象,他们的组织就无异于完全解体,原有的秩序都丧失了。简直成了乌合之众,士兵都纷纷各自逃生,只顾自己的性命而忘记了团体。在这种情形之下当然是会溃不成军。

一个幻想力丰富的民族,他们的军队特别易于受这种恐怖症的感染,只有强力的军事制度和优良的领导,才可以补救这种弱点。甚至于以法国人而论,他们的军事精神本是很好的,但是却常常不免要发生这种恐怖症,连拿破仑的军队也不能例外。

在这一方面,也许俄国的军队可以当作他国的模范。他们在所有的退却战中,都是异常的决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族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们具有纪律极佳的军事制度。实际上,民族的幻想力并不完全是恐怖现象的主因,平时就缺乏保持秩序的习惯,或是将领对于这一方面并不注意,而没有预先采取防制的措施,却往往是更重要的原因。

不过当士兵们在体力上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到了完全支持不住的时候,则一切用人力来维持秩序的办法也就会毫无效力——拿破仑在1812年的征俄失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除了这种例外的情形不算以外,平时注重纪律,养成守秩序的习惯并且随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应该可以阻止这种恐怖现象的发生。

 

(钮先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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