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最可爱的人”真正受尊崇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谈起
李 冬 高民政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制定和颁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采取的一项重大政治法律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意味着新时代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思想理念,已经通过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与改革举措,系统地固化为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意味着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实现了从党的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化,标志着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维护进入了新阶段,提升到了新层次,达到了新水平,这不仅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和军事意义,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政治之维
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可见,政治是“统帅”是“灵魂”,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就是从全局和大局、民心和人心的高度,认识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大意义。
从政治的高度,可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依法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要性。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军人地位和权益必须依法维护。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要靠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绝对不允许“法外”依靠军人自身的职业优势与专业技能强力索取,一旦脱离法律的轨道去私自维权,危害可想而知,后果不堪设想。可见,依法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对于军人群体和社会全体而言,对于国家长治久安来说,是一条最有利最有益的途径。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的地位和权益做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对军人法律地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军人荣誉维护制度、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范,这就为从根本上解决军人履行职责使命的后顾之忧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基础,使革命军人永远成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子弟兵和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保护神”。
军事之维
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就必须从军事的角度认识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必要性。
我国革命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成员,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军人必须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从军事出发,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确证。
从军人与政党的关系看,革命军人必须忠于党,爱党护党。即军人对党要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永远听党指挥,听党的话、跟党走,党指向哪里,就打到哪里。
从军人与人民的关系看,革命军人必须忠于人民,爱民为民。全国各族人民爱戴的人民子弟兵,要坚定不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同人民站在一起,时刻把人民放在心头,永远做人民的子弟兵,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与生命财产安全,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从军人与国家的关系看,革命军人必须忠于祖国,爱国保国。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争当“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必须聚焦备战打仗,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备战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英勇战斗,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从军人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看,革命军人必须忠于社会主义,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和作风,应当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的作用,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因此,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优势,就必须从军事的角度出发,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好军人地位和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从而不断激发军人的职业精神,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打牢基础。
法律之维
专门通过法律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与军人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分不开的。军人职业除了功能特别之外,还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高奉献性,其工作的艰苦程度与危险等级都是其他一般职业无法比拟的。因此,通过专门法律予以特别维护和特殊保障就显得极为必要,是保障军人正常从事与其职业特性相符合的特殊工作的基本需要,也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选择趋向。例如,德国的《军人法》、法国的《关于军人一般地位的法令》、俄罗斯的《军人地位法》、蒙古国的《公民兵役义务及现役军人法律地位》都对维护军人地位与权益问题做出了规定。
可见,通过专门立法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既有先例可循,也有经验借鉴。我国制定和颁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有益成分,但更多的是总结继承了我党我军历史经验和坚持改革创新的结果,是一部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适应强国强军要求,又统筹兼顾各方关系,具有中国特色、体现鲜明导向,能够有效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法律。
维护军人的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也是人民子弟兵通过自身的无私奉献和巨大贡献赢得的。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人民军队不仅是战斗队,也是生产队、工作队,更是救火队、救急队。在烽火连天的革命战争岁月,人民子弟兵为党的事业、人民的幸福、国家的独立、民族的复兴,舍生忘死,前赴后继,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征程中,人民子弟兵也同样冲锋在前。我军广大指战员聚焦备战打仗,不仅要坚守岗位苦练保家卫国本领,而且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洪流之中。面临抢险救灾救急危难,在抗震抗洪抗疫战场一线,总能看到人民子弟兵不怕疲劳、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英勇身影。
人民子弟兵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光辉形象,已经深深地刻在人们的脑海之中,牢牢地扎根于党和人民的记忆深处,人民子弟兵早已成为亿万人民心目中无比纯洁无比高尚无比敬重的世界上最可爱的人,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安心的“定海神针”。因此,通过国家法律形式维护军人尊崇地位,实际上就是把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殷殷之情和热切心愿,变成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这是可以贯彻落实的合情合理之举,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对其牺牲奉献和巨大贡献的合理补偿与基本回馈,不仅符合党心军心,也顺应了民心人心。
社会之维
维护军人尊崇地位和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虽然已经颁布了国家法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贯彻落实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任务依然复杂而艰巨,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攻坚克难,应从社会之维系统性地强化。
一方面,要用实际行动和实在成果检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效果。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不仅仅是简单地固化以往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办法举措,更是为了强化党政军群、各级各类组织和各个单位各个部门贯彻落实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相关制度机制的刚性约束,防止把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作为政治口号而束之高阁。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要说到做到,落在实处,不打折扣,不掺水分,让广大官兵看在眼里,拿到手里,暖在心里,让军人和军属真正享受到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的红利,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自豪感。
另一方面,军人地位和权益要依靠法律法规维护,但又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维护。“依法”,表明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有了法,有了维护依据,有了维护标准,有了维护准绳,但贯彻落实还需要有效的配套制度机制,需要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伦理道德风尚。一个是刚性规定,一个是柔性约束。只有两者统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才能得到贯彻落实。
当然,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也离不开军人自身的良好形象。常言道:“有为才有位。”军人只有履好职责、尽好义务、塑好形象,才能在全社会持续赢得受人爱戴尊崇的地位。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