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动员法




     法国政府于1952年8月31日颁布实行。内容包括,实施动员的时机,政府在动员中的主要职责,征召和征用范围,议会监督及作战时经济体制和特种处置等方面。共5节66条。该法规定,当遭受侵犯之状甚为明显,而使国家必须采取防卫措施时;或因国际联盟之公约所预期之状况时;或当国际局势紧张时期,必须采取某项措施时;以及国际联盟无法解决某项争端时,为使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应即实施全部或部分动员。凡法国籍的男性人民年龄至少逾18岁者,应向其居住地的市政府登记其住址、职业、亲属、保护人、雇用的主人及其在学校所受的各级教育等项。凡不受兵役义务约束的人员,且无任何职业或公职者,应在其原籍或居住地的省政府登记,以便于服务于勤务,为国家利益而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一年。政府负责国防,根据国防最高会议的决定行事。国防最高会议工作机构,研究委员会及常设总秘书处则均置于内阁总理的权力之下。战时国家利用一切资源,在内阁总理批准与国防部长的管理下,由各部部长准备与执行。内阁总理、或授权国防部长负责协调陆海空三军行动。战时国家领土内的行政体制,以行省为实施的范围或单位,由省长对该体制负责平时准备及动员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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