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条约》




      国际上第一个规定外空活动法律原则的条约。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在伦敦、莫斯科、华盛顿开放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至1990年1月,已有93个国家批准加入。条约由序言和17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一切国家都可以不受歧视地、平等地、自由地进行外空活动。②各国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据为己有。③各缔约国在外空的活动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保证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④不得在绕地球轨道、天体或外层空间放置、部署核武器或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⑤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工事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⑥各缔约国对其外空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在进行外空活动时须妥善考虑其他国家在外空方面的利益,承担国际责任,对因发射外空物体而造成的损害有责任赔偿。⑦对外空的研究和探测应避免使其受到有害污染以及将地球外物质带入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⑧外空活动应依照国际合作和相互援助的原则进行,各缔约国应向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在对等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在月球或其他天体上的一切站所、设施、装备和航天器,为发射国跟踪观察发射的外空物体提供方便。该条约是外空法方面的第一个成文法,它确立的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对于各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有一定指导意义,有助于限制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该条约,并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月27日和1970年7月24日以中国名义对该条约的签署与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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