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民防法




     瑞士联邦议会于1962年3月23日颂布施行。内容包括总则,民防机构,民防任务,民防教育,民防装备、器材、设施和装置,民防费用及追究损失的责任等共13章93条。规定,民防是国防的一个组成部分,民防的目的是采取措施,抢救人和保护财产。联邦成立民防局,作为从属于联邦司法警察部的执行机关。拥有一千人以上的居民点的镇,其住宅相对集中的,设立民防机构。民防主要包括,对居民进行战争危险和防护可能性的教育;防止使用原子、生物和化学武器;保护极其重要的财产和有文化价值的财产;照顾伤员、残废和病人;帮助无家可归和贫困的人等。在局部动员或者当部队为了战争已经动员起来时,联邦委员会也可以动员民防机构。凡年满20岁的男人都有在民防中服务的义务,如果情况需要,联邦委员会可以提高年龄限制,但最高达65岁,年轻人年满16岁就有在民防中服务的义务;因紧急原因,各州可以免除年龄限制。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联邦委员会可以延长在民防中服力的义务,一般情况,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尤其要服从这种做法。联邦、州、镇和机关企业承担因其在组织民防课程和训练过程中或其施教人员在执行其它行动时或其民防机构在完成他们任务的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战时,民防投入战争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战时凡未经允许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民防义务,情节严重者,处以监禁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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