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亦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月1日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25年。1995年5月1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延长。至1995年5月,共有17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1957年8月,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向联合国裁军小组委员会提出防止核扩散问题。1961年,爱尔兰向第16届联大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协定》草案。1962年3月,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谈判日程,美苏就这一问题开始双边谈判。1964年10月,中国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核试验后,美国担心更多的国家成为核国家,便积极推动与苏联的谈判。双方于1967年8月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联合提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草案。次年5月,美苏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提出最后修改案文,经审议后通过。无核国家认为,它们已自愿放弃寻求拥有核武器的选择,核武器国家理应保障它们免受核攻击和核威胁。为此,1968年6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苏、英的决议案,三国表示对参加本条约的无核武器国家在受到核攻击威胁时保证给予援助。条约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①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②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控制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武器或制造上述装置或取得其控制 权。③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也不要求任何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④ 缔约国承 诺,谈判制定关于早日停止核武器竞赛与核裁军的有效措施,以及在国际监督下普遍彻底裁军的条约。⑤本条约不影响各缔约国为和平用途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进行一切和平核活动中,均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安全保障制度,以防止核能由和平用途移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明确宣布,中国核出口严格遵循核不扩散原则。1990年,中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条约第4次审议会议。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 不扩散核武器条 约》。1992年3月9日,中国向英国、美国和俄罗斯3个条约保存国分别递交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加入书。加入书指出,中国支持条约确定的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并认为这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措施和步骤。加入书还申明,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分别于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对该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和无效的。1995年5月,中国在该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上支持其无限期延长的决定,并推动大会不经投票通过了《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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