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国防法为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空防,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共12章70条。主要内容有:
   ①规定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法
   ②规定国防的地位、性质和原则。明确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③规定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等。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包括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种、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等。 还规 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防职权。
   ④规定武装力量的组成、 性质、 任务和建设方针、原则及目标、要求。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它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⑤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要求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遵守保密规定,支持国防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明确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⑥规定军人的义务和权益。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任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生活待遇。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⑦规定对外军事关系。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此外,国防法还对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与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等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防法的公布实施,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设为主页】【打印】【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