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动员准备和战争期间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亦称战争动员法。国家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包括国防(战争)动员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施行。

  简史 古代虽没有专门的动员法,但一些法律对士卒征募、粮草准备、马匹征调等已有规定。国防动员法最早见于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均已非常重视制定战争动员法。从1914年8月开始,德国议会陆续通过《授权法》等多项动员法律和法规;英国议会于1914年11月27日颁布《国防法案》,并以此为依据,陆续颁布了《军需部设置法案》等多项动员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以往战争动员经验教训和未来战争的需要,修改或制定动员法的国家更为普遍。法国从1921年开始起草《总动员法》到1938年正式公布,先后作过5次重大修改。美国1916年制定《国防法案》;1920年国会通过修正案,授权政府设置动员机构及编制动员计划的权限;1935年2月,国会又通过《克拉克法案》,对战时资本发行、战时资源管理、战时贸易、海战保险等作出规定,在经济方面形成比较完整的动员法规。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一些国家的动员法已较健全。战后,不少国家又根据国内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动员法不断进行了修订。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国家总动员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动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开始,制定过一些含有工业、交通、物资等动员内容的条例、规定、办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也开始制定国防动员法。

   基本类型 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国防动员法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名称、形式也不尽一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国家制定有动员法,作为制定有关动员法规的依据。法国《总动员法》,包括了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一切措施,依据此法,自20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卫生动员、国防通信、军事交通、动员机构等几十种动员法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内容繁多,体系完整,包括了国家物质和精神力量动员的各个方面,日本政府依据此法律制定的各种动员法规有200多项。②国家没有专项动员法的法律和法规,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美国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战争授权法》 、《全国紧急状态法》 、《国防生产法》等法律之中;据美刊统计,有关动员法律条文总计不低于400条。英国在军队有陆军、海军、空军后备队动员法规 ;经济动员的具体规定 ,多包含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之中,如在《民航法》、《民航公司法》、《运输法》中均有特别条款规定,“在国家需要时”,政府可以征用和租用民航飞机或商船,以便战时顺利实施动员。③根据《授权法》,政府视需要颁布战时动员法规。1933年3月23日,德国议会通过的《授权法》规定:政府有权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之立即生效;政府不必取得立法机关同意,可自由订立对外条款,并发布施行命令;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抵触宪法。希特勒政府就是依据此项法西斯独裁法律,颁发了一系列动员法令,走上了疯狂扩军备战、发动世界大战的道路。

   主要内容 国防动员法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因国家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大体相同。通常包括:①阐明国防动员立法的依据、目的,规定动员的定义、动员令的发布权限以及整个动员工作遵循的方针、原则等。②规定动员机构的设置、性质、任务、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③规定动员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修改等有关的各项制度。④规定武装力量动员的任务、要求和后备兵员储备与训练制度等。⑤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动员任务、要求以及有关的制度。⑥规定政治斗争和外交斗争的方针、原则和任务,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任务,以及政府、政党、团体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⑦规定服战勤和免服战勤的范围、征集公民服战勤的组织领导、权限划分以及对公民服战勤的报酬和优抚原则。⑧规定人民防空设施建设 、人民防空组织的建立和演练 、经济防护措施以及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⑨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⑩规定国防动员法与其他法的关系等。
 
  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未来战争的特点,各国将更加重视制定、修改、补充和不断完善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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