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0号令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关国防和香港驻军的规定,规范香港驻军制度的法律。分为总则,香港驻军的职责,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附则,共6章30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香港驻军的组成、领导关系和驻军费用的负担。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②规定香港驻军的职责。香港驻军的防务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③规定香港驻军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豁免权和其他权利。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 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 搜查和扣压。 香港驻军和驻军人员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④规定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香港驻军不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 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⑤规定香港驻军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与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该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 香港驻军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⑥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是:忠于祖国, 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香港驻军人员的纪律是: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⑦规定香港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
⑧规定香港驻军人员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⑨规定香港防务与驻军利益在诉讼活动中的保护。香港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香港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香港驻军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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