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兵役制度改革



    俄罗斯兵役制度历史久远, 变化纷繁。苏联解体前,其军队就开始由普遍义务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 过渡。这一改革一直延续到俄罗斯组建军队之后,并得以继承和发展。

    一、兵役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苏联解体前, 1990年苏共28大确定分阶段实行军事改革, 并把“在普遍义务兵役与签订合同自愿服役相结合基础上补充的多民族正 规军原则” 确定为苏联武装力量建设原则之一。此后,苏联国防部公布了《军事改革构想》 (草案)。该构想确定,苏联“将继续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基础上的定期服役与军士和士兵志愿服役相结合的混合 补充原则” ,“职业军人的数量应逐步增加。初级指挥职务和决定部(分)队战斗力的职务也可由职业军人担任。”1991年5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命令, 计划在1991~1994年间在海军进行“根据自愿原则,按合同服役”的改革试点,水兵和军士服役满6个月后,可签合同自愿服役,服役期为2年半。

    苏联解体后, 俄罗斯继续进行苏联时期未完成的兵役制度改革试点。 1992年10月俄议会通过的《国防法》确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中军人的编配按照合同自愿进行, 以及根据紧急原则征召俄罗斯公民服兵役。 ”同年11月,俄政府颁布了《关于俄罗斯的兵员补充逐步由义务制转向合同制的决议》 ,规定自1993年起,分阶段实行兵役制度改革。1993年2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混合兵役制将分三步实施: 1992~1993年的第一阶段已招募合同制军人10万名, 占全军所需士兵和士官总数的10%。在1994~1995年的第二阶段中, 合同制军人达到30%;到2000年的第三阶段,合同制军人与义务兵役制军人将各占武装力量总数的50%。

    俄罗斯之所以继续这一改革, 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其一,国家安全环境发生变化,无需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苏联解体后,以美苏为代表的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抗消失, 国际战略格局和俄罗斯的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新的形势下,俄罗斯认为已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 因而也就需要对以普遍义务兵役制为基础的补充体制进行改革, 以适应国家的现实需要。其二,加强军队质量建设, 必须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俄军组建后,受义务兵服役期的限制以及大规模裁军等影响, 士兵素质有所下降,初级专业人员严重缺额, 无法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为贯彻俄《军事学说基本原则》所确定的军队建设目标、原则和任务,建成一支“人数相对不多、机动的、装备现代高效能武器、 训练有素的武装力量”,必须保留士兵中能熟练操纵军事技术装备的专业能手, 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其三,增加军队吸引力, 解决补充危机。近年来,俄军的处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 军队的政治地位下降,青年人保卫祖国的责任感淡化,义务兵役制的思想基础遭到严重破坏,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另一方面, 军人的物质待遇和社会保障不足, 致使青年人“当兵的兴趣直线下降” ,拒服兵役者日趋增多,为缓解部队补充危机, 俄政府在恢复爱国主义教育,强化义务兵役制的同时,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提高军人的物质待遇,以增加军队的吸引力。

    二、兵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1、反复调整服役期限和缓、免征范围。根据《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的规定,俄军从1993年起将义务兵的服役期由24个月改为18个月, 在舰艇和海岸保障部队服役的期限由36个月改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 与此同时,该法设立了21条关于缓征和免征的条款, 使缓征和免征服役的范围扩大,大约有80%的役龄青年因此而享受缓征或免征的优待(西方国家一般不超过20%~30%)。1993底至1994年初, 俄军补充率首次低于50%。兵员匾乏使部队缺编严重, 正常的战备执勤和训练难以进行。1994年的征兵任务虽然全部完成, 但部队补充率仅达到75%。鉴于这种情况,俄国家社马国防委员会于1994年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 以减少受优待者的数量,扩大征兵范围。俄总统于1993和1994年分别签发了1573号命令和784号春季征兵令, 把包括毕业班学生在内的初、中级职业学校适龄学生列为征兵对象。但是当1995年春季定期服役军人转入预备役,以及3万士兵因家庭状况提前转入预备役后,俄军1996年1月的满员率仅为60%,军队的战备水平处于危机状态。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俄国家杜马于1995年4月7日通过 《关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第17、19、21、37和50条款的俄联邦法》,把义务兵的服役期由现行的1年半恢复为2年, 缓征服役的范围也有所缩小。该法于同年4月29日由俄联邦总统批准。俄认为,此举可使武装力量的补充率达到80%~85%。

    2、招募合同制军人,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根据《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的规定,18~40岁的男性公民和20~40岁的女性公民有权签订第一份服役合同书。 服合同役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受过普通教育;受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道德和心理素质;体育训练达标。合同役的服役期限分别为3年、 5年或10年。首次服合同役的公民签订服役合同的期限为:申请任士兵、军士职务者为3年;申请任准尉职务者为5年;申请任军官职务者为二年。要求服合同役的志愿者首先要向 所在区(市) 兵役委员会提交服役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本人所具有的军事专业和志愿服役的军兵种。 兵役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根据部队指挥员向相应干部部门提交的需求书(指明部队驻地、 军职及编制规定的军衔, 要求选择志愿者服合同役的军事专业、职务薪金和前往的必要手续),研究是否可满足志愿者的申请。

    实行合同兵役制在俄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 人们普遍对这一新制度持欢迎态度。 不少人被合同制军人优厚的物质待遇所吸引,表示愿意按合同服役。 招募志愿人员服役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招募合同制军人的计划均如期完成。 到1995年初,已有30多万名合同制军人补入俄军。 俄军认为,实行合同制有助于提高兵团和部队, 首先是担负战斗值班的兵团和部队的满员率;大大提高,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程度; 稳定分队和班组特别是担负战斗值班部队中的骨干队伍; 保留有经验专业人员,保障高质量的人才重新入伍;降低事故率和技术装备的损坏率。

    招募合同制军人暂缓了兵员补充危机, 使俄军部队满编率上升了10%。然而,随着这种新的补充制度的实行,俄军中又出现了新问题。例如, 相当一部分合同兵素质不高,雇佣思想严重,违纪现象常有发生, 增加了部队管理的难度;合同兵与义务兵在物质待遇、年龄和心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反差; 绝大多数合同兵要求到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危险性小的部门工作, 致使基层战斗岗位补充率较低。更重要的是,大量招收合同兵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压力。 为此,俄国防部长于1995年11月宣布将削减合同兵数量, 将其总数由现有的35万人减到10万人,而且只在主要作战·专业保留合同兵。

    在兵役制度改革中, 俄军不仅面向社会招募合同制军人,而且规定所有现役军人都要签订服役合同书。 俄联邦国防部1993年8月颁布 了《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 有权签订服役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未满最高服役年龄的现役军官和准尉; 达到最高服役年龄但掌握一门稀有军事专业技术(包括具有学位和学衔者) 的军人;军校学员。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首先要打报告, 然后签订合同期分别为3年、5年或10年的合同书。若军人最高服役年龄临近, 也可签订为期较短的服役合同书。未签订服役合同书的军官,在编制军衔规定的职务内总服役期超过5年,有权自愿退役。 部队指挥员与合同役军人签订或拒绝签订新的合同书,至迟要在原合同期满3个月之前作出决定。俄军已在1994年底完成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的工作。

    三、俄兵役制度改革趋势

    1996年5月16日, 叶利钦签署了第722号总统令,指出为了“提高军人的威信, 增强兵役事业的威望,实现军队的现代化和提高其战斗力” ,决定在2000年之前取消义务兵役制,并从2000年春开始转向志愿(合同) 兵役制,使军队实行职业化。当天,叶利钦还颁布了另一道命令, 规定将只派志愿(合同)兵到“热点”地区执行作战任务。从目前情况看, 俄罗斯武装力量要如期实现职业化,存在着以下一些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在有利条件方面, 首先,俄政府奉行实现军队职业化的政策已经好几年了, 用叶利钦的话说“现在只是更加明确和确切地说明应当努 力做到的期限” 。目前在发生冲突的塔吉克斯坦和车臣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人中, 合同兵分别占90%和40%。同时,全体现役军官都按规定时限签订了服役合同书。 可以说,俄在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方面已经迈出了相当大的一步。 其次,近年来,俄在确立兵役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在已颁布执行的《国防法》、《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军人地位法》、《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中,对确立义务兵役与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就为进一步改革兵役制度, 进而实现军队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再次,随着国际战略形势的变化与军事技术的进步, 建立职业化军队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大潮流,俄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实行志愿兵役制符合时代要求。

    在不利条件方面, 首先是经济上的制约。近年来,俄经济形势一直不好, 始终未能摆脱困境。军费开支的财政拨款不断减少,远不能满足军队建设的需求, 甚至法定的拨款也屡屡拖欠,不能全部到位。俄国防部不得不借债度日。 截至1995年底,俄国防部己欠债16万亿卢布。 其次,有关志愿(合同)兵役制的立法相对滞后,它将阻碍兵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在俄现行的军事法中, 虽已有部分关于志愿(合同) 兵役制的法律规定,但立法范围尚十分有限,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兵役制度改革实践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还来不及从法律上予以调整和解决。再次,从历史上看, 俄罗斯采用志愿兵役制的时期十分短暂。在苏联存在的70多年期间基本上也实行义务兵役制, 只是到了联盟的末期,才提出实行义务兵役与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 因此,可以说俄罗斯缺少志愿兵役制的传统。 最后,按俄总统令规定的时限,到2000年实现职业化只有短短4年时间,时限极不宽裕。

                                                        田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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