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旨在禁止所有缔约国在任何地方进行任何核爆炸,以求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1996年9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9月24日开放签署,至同年10月底共有美国、中国、法国、俄国、英国等128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条约在美、俄、法、英、中等44个具有核能力的国家批准后第180天(但不得早于供签署满两年)生效,无限期有效。条约由序言、17条正文、2个附件和1项核查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是:  ①各缔约国认为,全面禁止核试验可限制核武器的发展和质量改进,并可遏止新型先进核武器的发展,是构成核裁军和全面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和切实步骤。   ②每一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此种爆炸。   ③在维也纳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缔约国大会由所有缔约国参加,每年举行常会,负责审议条约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事项和争议,监督条约执行情况和审议其遵守情况,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和任命技术秘书处总干事等;执行理事会由按地理区域原则分配的51个成员国组成,以其所有成员的2/3多数决定实质性问题,负责促进条约的有效执行和遵守,监督技术秘书处的各项活动,核准与各缔约国之间和其他国家之间关于核查活动的协定或安排并监督其措施等;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和必要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和协调国际监测系统的运行,协助执行理事会促进各缔约国之间的磋商和澄清,接受现场视察请求和为现场视察作准备。   ④建立一个包括国际监测系统、磋商和澄清、现场视察以及建立信任措施在内的核查机制;国际监测系统由可覆盖全球的地震监测、放射性核素监测(包括经核证的实验室)、水声监测和次声监测设施及相关通信手段组成。   ⑤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被怀疑进行了核试验的国家可进行现场核查,但须获得执行理事会30个成员国的赞成;所有缔约国无论其技术和财政能力大小,均享有同等核查权利并承担同等接受核查的义务;如因条约的基本义务未得到遵守而可能损及条约的宗旨和目标,缔约国大会可建议各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集体措施,或将该问题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提请联合国注意。全面禁止核试验问题长期以来始终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54年,印度总理J.尼赫鲁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呼吁达成停止核试验协议。1957年,全面禁核试成为联合国大会的单独议题。1958年10月,美、苏、英3个核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在日内瓦就禁止核试验问题开始举行谈判。1963年8月,三方在已进行了足够的大气层核试验情况下缔结《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其后,美苏又于1974年签署《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1977年,美、苏、英重开全面禁止核试验谈判,但由于三方态度消极,谈判于1980年11月中断。冷战结束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美国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视为对其安全的主要威胁,一改以往的消极立场,转而积极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并于1992年9月宣布暂停核试验。1993年8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决定设立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谈判特设委员会,并于1994年1月正式开始谈判,1996年8月形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草案。但印度为保留其核选择,以条约草案未列入核裁军条款等内容为由拒绝接受,使条约草案未能在裁谈会获得协商一致通过。在此情况下,澳大利亚等126个国家作为共同提案国,将条约草案直接提交联大,并最终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该条约的通过与签署标志着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朝着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有效遏止核军备竞赛,促进核裁军进程。但条约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未禁止核武器国家为保证其核武器的安全和可靠性而进行的非爆炸性核试验、未包括核裁军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内容、核查条款带有明显的不公正和歧视性等,使条约的权威性受到一定削弱。中国政府积极参加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并在谈判中显示了极大的灵活性,为条约最终达成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后发表声明指出: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试验爆炸,深信全面禁止核试验将有助于促进核裁军和防止核扩散。为此,中国支持通过谈判缔结一项公正、合理、可核查、普遍参加和永久有效的条约,并愿采取积极步骤促进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同时,中国政府还郑重呼吁:①核大国放弃它们的核威慑政策;拥有庞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②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③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④各国均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⑤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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