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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南京条约》




  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亦称《江宁条约》。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中英双方在南京江面的英国军舰上签订,翌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批准书。条约共13条,主要内容为:①中国割让香港。②中 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并准许英国在这些口岸派设领事。③中方向英方赔款2100万银元。④英商进出口货物税率由中英共同商定。1843年10月,中英双方又在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人在中国犯罪,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处理;中国政府以后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益时,“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房屋及基地。1840年6月,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结果清政府战败,被迫接受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该约及其附约使中国蒙受巨大损失 。它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司法、关税等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后来同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和在华取得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定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及建立租界等一系列特权开了先端。从此,中国由封建社会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英两国政府经过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关于香港(含九龙、新界)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中国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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