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的晋级期限和批准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规定,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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