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章 为纪念某一重大战役、事件等颁发的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向部队官兵颁发纪念章,统一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制作。各军区、军种、兵种制作颁发纪念章,必须报经总政治部审查批准。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发和制作纪念章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经颁发过“东江暴动纪念章”、“闽浙赣边区坚持斗争纪念章”、“红军十周年纪念章”等。抗日战争时期,冀鲁豫八路军部队颁发过“抗战八年纪念章”,延安和辽东军区八路军部队颁发过“抗战胜利纪念章”等。解放战争时期,许多军区和野战军为纪念作战区域和战役的胜利,都曾颁发过纪念章。如1948年第四野战军暨东北军区颁发的“解放东北纪念章”,1949年华东军区颁发的“淮海战役胜利纪念章”、“渡江胜利纪念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军区先后都颁发过纪念章。如1949年11月西南军区颁发的“解放西南胜利纪念章”,1950年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解放华中南纪念章”,华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华北解放纪念章”,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解放西北纪念章”,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颁发的“解放海南岛纪念章”。同年9月,为纪念中央人民政府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斗英雄代表会议纪念章”。1952年8月,西南军区颁发了“解放西藏纪念章”。同年,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全军统一制发“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1954年2月,全国人民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向全军官兵颁发了慰问纪念章。1979年,为表彰自卫还击作战部队的功绩,总政治部颁发了“自卫还击保卫边疆”纪念章。1986年,成都军区和昆明军区向云南边防部队颁发了“老山、者阴山自卫还击作战胜利纪念章”。1989年7月,中央军委为表彰在首都部分地区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颁发了“首都卫士”纪念章。
(崔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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