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士兵军衔制


 

    1993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士兵军衔设3等7级。兵的军衔为列兵、上等兵;军士的军衔为下士、中士、上士;士官的军衔为专业军士、军士长。前两者属于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士官则属于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

    解放军陆军士兵军衔——

    兵    军士    士官

    解放军海军士兵军衔——

    军士    士官    海勤兵

    解放军空军士兵军衔——

    兵    军士    士官

 

    背景资料:

    义务兵役制度小史

    自1955年起,我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度。为适应军队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部),将我国兵役制度确定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5年9月,中央军委宣布实行士官制度,并公布了我军三大类76种军官职务改由士兵担任,而其中大部分由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担任。1988年实行新军衔制后,这部分志愿兵即改为专业军士和军士长,成为军官和义务兵之间的一个重要中介层次。其中专业军士担任部队中专业要求较高的技术工作,军士长则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工作。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及士官德才表现,部分任军士长满两年以上或任专业军士满一年以上的年轻的优秀士官,可被提升为军官。

    1999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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