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  兰     

国防体制
  总统为武装力量统帅。总统通过国防部和国防军司令对全国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最高国防决策机构为内阁国防委员会,由内阁总理任主席。总理和国防军司令在总统授权下领导国防建设。国防部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与贯彻国家防务政策并为国防军活动提供全面保障。最高军事指挥机构为总参谋部。武装力量由国防军和准军事部队组成。国防军分陆、海、空3个军种。准军事部队为边防军,平时属内政部,战时可纳入国防军。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8~11个月。军官最高服役年龄:上将65岁,中将、少将和上校60岁,中校、少校55岁,上尉、高级中尉和中尉50岁。军官军衔分3等10级。将官分上将、中将、少级,校官分上校、中校、校,尉官分上尉、高级中尉、中尉、少尉。
军 费 比 例

年度 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军费开支(万美元) 军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1990 1373 18.8 1.37
1991 1265.6 22 1.74
1992 1062 23 2.17
1993 841.1 17.1 2.03
1994 980 20 2.04
1995 1050 21 2.00
1996 - 19* -
1996 - 20* -

*表示国防预算
总兵力3.24万人(现役)。陆军2.6万人;海军2500人;空军4000人;预备役50万人;准军事部队3500人。
陆军武器装备:坦克和装甲车辆1330余辆;火炮3265门以上。导弹;反坦克导弹发射装置36部以上;岸对舰导弹发射装置5部;防空导弹若干枚。
海军武器装备:海军各型舰艇约60艘。水面舰艇58艘。
空军武器装备:空军各型飞机约190架。作战飞机120余架;支援保障飞机67架;导弹:空对空导弹若干枚。
准军事部队武器装备;海岸巡逻艇11艘;飞机13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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