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 洛 伐 克
国防体制 总统为武装力量统帅。总统通过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对全国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国防部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总参谋部是最高军事指挥机构。武装力量由正规军、预备役和准军事部队组成。正规军分为陆军和空军防空军2个军种。军官军衔分3等11级。将官分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12个月。各级军官最高服役年限:将官55岁,校官45~50岁,尉官40岁。 军
费 比 例
年度 |
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军费开支(亿美元) |
军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
1992 |
122 |
2.84 |
2.33 |
1993 |
120 |
2.73 |
2.28 |
1994 |
138 |
3.09 |
2.24 |
1995 |
154 |
4.34 |
2.82 |
1996 |
- |
1.50* |
- |
*表示国防预算 总兵力4.24万余人(现役)。陆军3.04万人(含国防部直属部队5400余人);空军1.2万余人;预备役约2万人;准军事部队约4000人。 陆军武器装备:坦克和装甲车辆约1550辆;火炮630余门。导弹:地对地导弹发射装置9部;反坦克导弹发射装置约480部;防空导弹发射装置48部以上。 空军武器装备:空军各型飞机210架。作战飞机144架;支援保障飞机66架。导弹:空对空导弹若干枚;防空导弹若干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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